2017年5月15日,经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民政厅认定,杭州市西湖教育基金会获得浙江省2016年度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什么是税前扣除?如何扣除?
慈善法
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企业
自2017年2月24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7年修正本)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同时营改增后,企业用于公益性捐赠的无偿行为,属于“不征增值税项目”而非“免征增值税项目”,既不征收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也无需转出。
企业捐赠税前抵扣的操作流程:由企业财务人员自行前往地税局申报。
补充链接: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企业捐税免税力度大幅增加
个人
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个人捐赠税前抵扣的操作流程:由个人所在的公司(单位)或者个人本人前往纳税所在地的地税局现场申报或者在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扣缴系统中进行申报。若由公司代替本人申报去往地税局现场申报,需带上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纳税人身份证原件、捐赠票据、捐赠协议;若由本人进行现场申报,则需带上纳税人身份证原件、捐赠票据和捐赠协议(具体申报材料建议咨询当地税务局,各局的要求会有出入)。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2016年度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第一批)的公告
浙财税政〔2017〕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对省级和省以下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获得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审批程序,由社会组织申报改为财政、税务、民政等部门结合社会组织登记注册、公益活动情况予以确认公布。现将浙江省2016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第一批)公告如下:
1.乐清市社会组织发展基金会
2.金华市永远的荣光艺术教育基金会
3.浙江水利水电学院教育基金会
4.浙江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
5.浙江宏达教育基金会
6.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
299.杭州市西湖教育基金会
300.泰顺县文礼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301.德清县升华慈善基金会
302.嘉兴市圆通大悲慈善基金会
303.嘉兴市铭德教育基金会
304.嘉兴市南湖区中证教育基金会
305.义乌市社会组织发展基金会
306.松阳县田园松阳名城名镇名村与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基金会
307.新昌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民政厅
2017年5月15日
链接: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2016年度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第一批)的公告